“逃亡二十六年,现在还要面临十余年有期徒刑,现在想想真是不值……”审判庭内,气氛庄严肃穆。面对检察官的指控,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追悔莫及。距离他伙同他人持械抢劫的那个夏夜,已经过去了26年。
“消失”的26年间,李某是否一直在逃避侦查?早已过了20年追诉期,检察机关还能对李某进行追诉吗?
01
接力追捕,嫌犯逐一归案
时间回溯到1999年6月16日晚,襄州区某地时任村干部的王某一家正在家中吃饭。突然,门外传来由远及近的引擎轰鸣声。随后,李某等人持械踹门闯入。
“借我们点钱用!”几名歹徒粗暴地挥舞着凶器。因为担心家人安危,王某在歹徒胁迫下从抽屉里取出400元现金,又被迫打开保险柜,眼睁睁看着1万元村集体资金被抢走。得手后,李某等人迅速离开,驾车扬长而去。事后,李某等人将抢得的1.04万元瓜分一空,其中李某分得1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抓捕行动。然而,由于当时侦查条件限制,这伙歹徒在抢劫后纷纷逃往外地躲藏,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07年,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将刚从外地潜逃回本地的李某抓获。因为案发当晚屋内光线较差,且时间间隔已久,王某一家人均无法明确指认歹徒中是否有李某,李某也辩称自己只是负责开车,没有参与抢劫,且同案犯当时均未到案,缺少相互印证的供述,故李某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此后,李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潜逃,消失在茫茫人海。
“抓获李某并非一无所获,他供述了同案犯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为追逃打开了突破口。”据承办检察官回忆,此后,公安机关提请对李某等在逃人员批准逮捕,襄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追捕。终于,从2010年至2022年,除李某以外的同案犯陆续到案并依法受到处理,唯有李某依然在逃。
2025年9月,安徽一家饭店内的监控视频引起了警方注意,视频中一名服务员与在逃人员李某高度相似。经化装摸排,公安机关在该饭店内将李某抓获并押解回襄阳。十余年前签发的批准逮捕文书,终于得到了执行。
02
引导侦查,锁定关键事实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抢劫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卷宗后,检察官认定,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均证实李某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了入户抢劫。但是,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却有一个巨大的困惑萦绕在检察官心头。
“根据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追诉期限为二十年,但在立案后逃避侦查的,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察官介绍,本案距离案发已有二十六年之久,在此期间,李某是否一直在逃避侦查?这直接关系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案证据中,却缺少李某在外地生活、工作情况的证据材料,导致检察官难以做出判断。
2025年12月,襄州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制发了详细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李某人际关系、微信实名信息等方面调取证据。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终于承认,二十多年来,他一直与家人断绝联系,整天惶惶不可终日,甚至在一代身份证过期后不敢申领二代身份证,长期使用捡拾的“汤某”身份证生活,其微信也是用“汤某”身份信息注册。警方在围绕李某潜逃轨迹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在上海潜逃期间曾驾驶车辆遇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竟强行掉头加速逃离。
检察官据此认定,李某在犯罪后,持续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根据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对其入户抢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026年1月21日,襄州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03
精准指控,被告人认罪服法
2026年3月13日,襄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上,李某坚称自己只是出租车司机,对入户抢劫一无所知,否认自己参与了犯罪。
“我没有进入王某家中抢劫,也不知道另外几人是去抢劫的,他们只是搭乘了我的出租车,1400元是给我的乘车费和修车费!”
针对李某的辩解,公诉人详细宣读了同案犯供述中关于李某地位、作用的内容。同时指出,结合1999年的消费水平,1400元的乘车费和修车费明显不符合常理,应当是参与分赃所得。面对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李某从一开始的极力争辩,逐渐变得沉默不语。
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检察官明确提出,因李某未如实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坦白,故其刑期应当高于对同案犯所判处的十年有期徒刑。2026年4月9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