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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斤烟叶被查获,“买、卖、运”三方均获刑

【字号:    】        时间:2023-12-26      

        “这种情况在我们本地比较普遍,我不知道这算不算非法经营……”2023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五人非法经营案在襄州区法院开庭。庭审辩论阶段,被告人覃某某提出辩解。
  2022 年 10 月 9 日,张某某到贵州省遵义市联系汪某甲、汪某乙购买烟叶,由于库存不足,汪某乙转而联系覃某某约定购买烟叶。次日,在覃某某带领下,几人到烟农家选购烟叶,约定购、销价,再将烟叶送至附近高速路口,在“运满满”app上联系司机运输。吴某某接到该货运订单后,赶至该高速路口接运烟叶,在驾车行至二广高速黄集段(湖北襄州境内)被查获,收缴烟叶1万余斤。

  2023年10月30日,襄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覃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我家种植的烟叶只被当地烟站收购了一部分,还剩了一些烂烟叶,定级比较低,烟站不收购,只能想办法卖出去,减少损失。”庭审现场,被告人辩解道。

  “卷烟制品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商品,未经批准授权,不得买卖、运输。你们与当地烟站都签订了烟叶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得跨站销售,不得倒买倒卖……”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检察官适时对“买、卖、运”三方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五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真心悔悟。

  2023年11月29日,区法院对覃某某等五人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烟草属国家专卖物品,即使是烟农也不得擅自售卖自己种植的烟叶。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收购、销售、仓储、运输。否则,实施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均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各市场主体要依法经营,切勿因牟取私利走上犯罪道路。若发现非法经营烟草线索,请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