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湖北省检察机关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湖北省检察机关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对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八)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25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新闻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审查批捕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监督处、行政诉讼监督处、监所监察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警务处/司法警察总队、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干部教育培训处/检察发展研究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管理服务中心。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机关本级决算和所属基层院单位决算。全省检察机关共有130个检察院,其中省级院1个,市州分院15个,县市(区)院114个。具体包括: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 |
66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
2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
67 |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3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 |
68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
4 |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
69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
5 |
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
70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
6 |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
71 |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
7 |
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
72 |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
8 |
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
73 |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
9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74 |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
10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
75 |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
11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
76 |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
12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
77 |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
13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
78 |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14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
79 |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
15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
80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
16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
81 |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
17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
82 |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18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
83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
19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
84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
20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
85 |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
21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
86 |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
22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
87 |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
23 |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88 |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24 |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89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
25 |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
90 |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
26 |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91 |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
27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
92 |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
28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
93 |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
29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
94 |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
30 |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
95 |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
31 |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
96 |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
32 |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
97 |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
33 |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98 |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
34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
99 |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35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
100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
36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
101 |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
37 |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
102 |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
38 |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
103 |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
39 |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
104 |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
40 |
房县人民检察院 |
105 |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
41 |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
106 |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
42 |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107 |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43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108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
44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
109 |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
45 |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
110 |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
46 |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
111 |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
47 |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
112 |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
48 |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
113 |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
49 |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
114 |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
50 |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
115 |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
51 |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116 |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
52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
117 |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
53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
118 |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
54 |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
119 |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
55 |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
120 |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
56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
121 |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
57 |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
122 |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
58 |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
123 |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
59 |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
124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60 |
长阳县人民检察院 |
125 |
随县人民检察院 |
61 |
五峰县人民检察院 |
126 |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62 |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
127 |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
63 |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
128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
64 |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
129 |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
65 |
宜昌市葛洲坝区人民检察院 |
130 |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
第二部分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3月,我省被中央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湖北省检察机关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基本遵循,以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契机,根据高检院《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的参考意见》,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与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等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130个检察院全面推行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实行经费保障体制 “省级统管”。
鉴于以上司法体制改革原因,造成2015年度部门决算是统管后的第一次全省检察机关的汇总决算,与2014年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报同级财政部门的单个决算报表相比,在年初结转结余、预决算差异率、上年度同比等方面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此次公开的数据中均不涉及与2014年的数据对比分析。
一、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 2015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收支总决算321731.32 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321731.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49786.24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当年从省财政取得的资金。
2.其他收入32693.47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在省级财政拨款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地方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39251.61万元。系全省检察机关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及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总计321731.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本年支出合计279821.23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年末结转和结余41910.09 万元,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主要是当年或以前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本年收入282479.7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249786.22万元,占总收入88.43%,由于全省检察机关划归省级统管后,所有经费支出均有财政安排,所以财政拨款收入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246753.78 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98.8%,为检察(款)收入。
2.科学技术支出(类)20 万元,为国家发改委安排科技开发项目给予省院本级的专项经费20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720.42万元,为省直公费医疗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284.04 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收入,包括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886.34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397.7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类)7.98万元,为省院本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本单位干警领取的住房补贴。
(二)其他收入32693.47 万元,占本年收入11.57%,主要是由于地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入实拨资金账户造成,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类)30758.91万元,科学技术支出(类)73.54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40.1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类)98.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33.87 万元,其他支出1688.4万元。
三、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本年支出279821.25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1205.89万元,项目支出78615.35 万元。2015年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274860.19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科学技术支出(类)93.54 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科技开发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324.22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720.09万元,主要用于省直公费医疗支出。
(五)城乡社区支出(类)98.57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单位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41.8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类)1682.79万元,
四、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250971.71万元。
(一)2015 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50971.7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9786.24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185.48万元。
(二)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50971.71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50708.2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63.51万元。
五、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250708.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类)
检察(款)财政拨款支出247676.09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科学技术(类)
应用研究(款)财政拨款支出20万元,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安排科技开发项目给予省院本级的专项经费20万元。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财政拨款支出2284.0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检察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支出。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财政拨款支出720.09万元,主要用于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单位发生的公费医疗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7.98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六、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9235.0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9085.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0149.9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9787.7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12362.9万元减少2575.17万元,下降20.83%。
(一)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161.9万元比年初预算220.4万元减少58.5万元,下降26.57%,主要是因为部分列了出国经费的院2015年没有人出国。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为8030.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9641.4万元减少1611.3万元,降低17.65%,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进行公务用车改革,限制了各单位的车辆购置及更新,全省公务用车购置仅90.7万元;二是大部分单位压缩公车运行费用弥补项目经费不足。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 年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1595.8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2501万元减少905.14万元,降低36.19%,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单位严格按预算数控制执行,遵守“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减少接待任务,压缩支出。
公务接待批次22591批,接待207219人次(含办案点集中办案伙食费)。主要是接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来我省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等以及省内各地市州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餐等。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 年,主要为有关办公费用价格上涨。全省检察机关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为40149.99万元,其中省院本级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增加646.06万元,同比增长83.47%,变动较大的原因是2015年度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执行,机关运行经费按要求使用完毕。同时2015年经费较上年安排较少,所以使用比较彻底。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 年全省检察机关府采购支出总额28460.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02.4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602.1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855.9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27750.5万元,比重98%;采购预算指标基本都得到了有效执行。实际采购金额占采购预算82%,政府采购支付率较好。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车辆2607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3辆,一般公务用车37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4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5辆,其他用车49辆;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417台(套),其中单位价值200万以上5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2015年,省院机关组织对“检察办案及业务专项经费”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569.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该项目立项符合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合理,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业务监控有效性较好,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措施和手段,有效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社会效益较显著,群众满意度较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教育收费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全省检察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购房补贴(项):指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