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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逮捕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

【字号:    】        时间:2017-05-12      

  近日,襄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召开逮捕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专门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参与。

  

图为襄州区院召开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现场

  2017年2月16日晚9时许,中铁十五局施工队工头梁某在中铁十五局大埠工地因塔吊拉料与卫某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梁某持钢筋棍将卫某头部打伤,卫某用拳头将梁某面部打伤。卫某受伤离开后,卫某的老板王某、张某和中铁十五局2名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工地现场劝说梁某和平解决此事,梁某执意要找到卫某,随后梁某电话邀约其子等人,持钢管、木棍赶到东津镇营口村红梅超市附近将张某、王某打伤。经鉴定,张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他部分为轻微伤;梁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卫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梁某一方与张某、王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襄州区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梁某、卫某两人均构成犯罪,都有批准逮捕的事实依据。但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且梁某为襄阳兴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津高铁项目的领班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卫某、梁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更为适宜,无逮捕必要。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公开审查的公正性,襄州区院主动邀请了被害人、犯罪嫌疑方的亲属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看管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听证,同时,2名人民监督员在该院的邀请下参与了此次的听证会。
  
  案件听证会上,在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对案件事实、需要讨论的问题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详细的汇报说明后,被害人表示:“事情发生后,我是去劝架的却被打伤,我当时想自已是外地人,如果不解决好这个事,我还要去上访,没想到襄州的公安、检察机关能够公正对待,我很感谢,我和梁某都在一个工地共事,以后还要相处,也不想把这个事情弄僵,我诚心诚意地对梁某谅解”。梁某的同事也表示:“非常感谢公安、检察机关给梁某一个改过的机会,我代表梁某向张某、卫某道歉”。“我觉得检察院这次活动举行得特别好,不仅让矛盾双方当面和解,而且还教育了群众,既得到了好的法治效果,还得到了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监督员朱艳说道。参加听证会的各方纷纷围绕案件事实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均表示,犯罪嫌疑人只是一时冲动,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梁某、卫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会后,该院秉承有力化解群众之间小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原则,在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卫某虽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社会危害性不大,无逮捕必要,遂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卫某依法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襄州区院侦查监督部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时,双向结合“书面审”和“公开听”,让逮捕审查由传统的封闭化逐步向公开化运行转变,从被捕后说理转向被捕前释法,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