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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不容“越界” 监督守护安宁

【字号:    】        时间:2024-04-19      

         面对被收监的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常某某后悔不已,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近日,襄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常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15日。经查,常某某曾在2024年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且常某某此前还曾多次盗窃,有着不光彩的前科。

  社区矫正对象一次次犯错,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安宁的挑战。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危害社会,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办案检察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3月20日,该院与原审法院沟通后,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区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月27日,在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充分阐述了收监执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法院同意撤销缓刑,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

  同时,承办检察官以此案为契机,督促司法局加强监管,建议相关工作人员以此案例告诫其他在矫对象,教育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争取实现自我改造和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